離婚步驟
結婚後需要足夠一年才可以申請離婚。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2條 ,在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但亦有兩種例外的情況不受上述限制: 離婚呈請人或申請人每日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答辯人(申請人或呈請人的配偶)行為出現極度異常敗壞。
當法官在接納處理結婚未滿一年而提出離婚案件前,法官會考慮由《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192章第2條 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權益,而當中亦包括非親生子女 。法官亦會同時考慮雙方在結婚期滿一年之前而達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
申請人講離婚的理由,證明關係到了終點,亦是法庭說的「關係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香港的法例下一般允許以下的證明:
-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
- 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
- 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离婚同意書,且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倘若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之子女,則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 - 此外,如果打算申請附屬濟助,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亦應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
離婚的費用將取決於它變得多麼複雜,以及你和你的配偶是否能就未决問題達成一致。
如果你和你的配偶不能就某些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並需要律師和大律師的持續協助來解决這些問題,那麼離婚的費用就會越來越高。
最具成本效益的解决離婚的管道是通過調解或通過您和您的配偶之間就關鍵問題達成一致。
當單方提出離婚呈請時,呈請人需要填寫以下內容:
- 表格2 – 離婚呈請書
- 表格2B –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 表格3 – 法律程序通知書
- 表格4 – 文件送達認收書(只需填寫案件編號和雙方姓名) 屬實申述 呈請人家事調解證明書
當所有文件提交後,便會進入排期聆訊程遵。雙方在經濟安排未能達成共識,呈請人需要提交經濟狀況陳述表(表格E),並且安排首次約見。如果雙方在子女管養權安排未能達成共識,法庭會指令社會福利署安排約見子女,了解案情並再排解子女糾紛聆訊。
分身家 是指在整個總資產中可以獲得分成的金額,包括股票、銀行儲蓄等後,再按照每樣項目得出的計出值。所以,申請人要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否則將由法庭決定。
然後法庭必須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在決定作出任何調整時,法庭將考慮下述所有因素: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
B. 每一方的棲身之處
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棲身之處,雙方如有子女,這尤其重要。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
C. 可供分配財產的百分比
香港法院以往習慣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產。剩餘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是丈夫。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
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護個人財產。
當對方不同意離婚,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證據)證明婚姻已到達終點,無法回頭,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以下為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法庭會接受的證明: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如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的子女,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必須包括在離婚呈請書中。另一方面,如果打算申請婚姻資產分配、物業業權轉移、贍養費等,亦需要在離婚呈請書中明確列出。
中港離婚
只要你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有效結婚,並且能夠提供結婚證,那麼你就可以在香港申請離婚。
在香港提出離婚申請,你需要向家事法庭出示以下資料之一。
A.戶籍。你或你的配偶在提出申請的當天是香港的戶籍
B.慣常居住。你或你的配偶在緊接申請日期之前的3年內慣常居住在香港。
C.實質性聯系。你或你的配偶在提出申請之日與香港有實質聯系。這些事實需要在離婚申請書中處理,以向家事法庭表明家事法庭對此事有管轄權。請注意,在提交離婚申請書時,您需要提供您的結婚證或經認證的真實副本。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離婚申請書與結婚證一起提交,您將不會再收到結婚證。
一般以分居超過24個月的申請會在申請後第9個月獲的絕對離婚令。
其它單方申請方法會選用不合理行為為次選。
通姦和遺棄相對較難舉證,費用及時間相對較高,不建議採用。
當法官在接納處理結婚未滿一年而提出離婚案件前,法官會考慮由《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192章第2條 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權益,而當中亦包括非親生子女 。法官亦會同時考慮雙方在結婚期滿一年之前而達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
男方是可以向女方索取贍養費的。無論是男方或女方提交分居呈請書或離婚,他或她亦有可能獲財務濟助。
在一般情況下,需要按照普通法原則,丈夫通常要供養妻子,但法律並無區分由丈夫向妻子申索,抑或由妻子向丈夫申索的重要性。
一般情況下,丈夫向前妻索取經濟支援會比正常情況困難,但如果妻子擁有充分經濟資源繳付贍養費,她亦可能要依法負起同樣責任。
結婚後需要足夠一年才可以申請離婚。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2條 ,在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但亦有兩種例外的情況不受上述限制: 離婚呈請人或申請人每日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答辯人(申請人或呈請人的配偶)行為出現極度異常敗壞。
當法官在接納處理結婚未滿一年而提出離婚案件前,法官會考慮由《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192章第2條 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權益,而當中亦包括非親生子女 。法官亦會同時考慮雙方在結婚期滿一年之前而達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
當單方提出離婚呈請時,呈請人需要填寫以下內容:
- 表格2 – 離婚呈請書
- 表格2B –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 表格3 – 法律程序通知書
- 表格4 – 文件送達認收書(只需填寫案件編號和雙方姓名) 屬實申述 呈請人家事調解證明書
當所有文件提交後,便會進入排期聆訊程遵。雙方在經濟安排未能達成共識,呈請人需要提交經濟狀況陳述表(表格E),並且安排首次約見。如果雙方在子女管養權安排未能達成共識,法庭會指令社會福利署安排約見子女,了解案情並再排解子女糾紛聆訊。
當對方不同意離婚,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證據)證明婚姻已到達終點,無法回頭,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以下為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法庭會接受的證明: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如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的子女,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必須包括在離婚呈請書中。另一方面,如果打算申請婚姻資產分配、物業業權轉移、贍養費等,亦需要在離婚呈請書中明確列出。
贍養費申請
如果女方於申請離婚中表明不要贍養費,卻想有著打後索取費用的權利,就可以申請象徵式贍養費命令。其命令是之後每一年支付一元,卻在現實中不會真實支付。
可是,上述命令可在日後再作更改。丈夫應注意,如同意支付象徵式贍養費,日後便有可能需要支付更多贍養費。從妻子的角度來看,這項象徵式命令可為她帶來保障,因為她索取贍養費的權利得以保留而非完全撤銷。
在確定贍養費時,家庭法院將根據每個具體的情况,包括以下內容。
A.現在和可預見的將來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和財務資源;
B.財務需求、義務和責任
C.婚姻破裂前家庭所享有的生活水準。
D.雙方的年齡和婚姻期限
E.任何一方當事人身體或精神殘疾
F.各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包括對家庭的照顧。
G.因婚姻破裂而使一方失去的任何利益對雙方的價值;
H.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况
在確定撫養費之前,你也可以考慮申請訴訟期間的撫養費。由於這只是暫時性的,所以在最後的離婚判决後,這一命令可能會被更改。家事法庭處理財務問題的其他管道包括定期付款、擔保定期付款、出售財產令和財產調整令。
很多人想著對方對自己不忠的話,法庭會偏幫著自己,令結果對自己有利。但在現實中,香港法庭的立場為中立,若果真的有嚴重的行為。例如,一般的通姦、毆打對方、沒時間打理家庭,都不是嚴重的情況。
「分身家」是指在整個總資產中可以獲得分成的金額,包括股票、銀行儲蓄等後,再按照每樣項目得出的計出值。所以,申請人要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否則將由法庭決定。
然後法庭必須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在決定作出任何調整時,法庭將考慮下述所有因素: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
B. 每一方的棲身之處
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棲身之處,雙方如有子女,這尤其重要。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
C. 可供分配財產的百分比
香港法院以往習慣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產。剩餘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是丈夫。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
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護個人財產。
法庭會因每人的付出和能力作平衡。在一段關係中,通常由男方主力成為收入來源,女方成為主要打理家中事務和照顧子女。判決不會偏和事但一方。
法庭會了解到丈夫和妻子在婚姻關係中,擔當着不同但互補和同等的角色。
一般而言超過三年的婚姻便需要支付對方的贍養費,在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直到獲判予命令的一方再婚之日爲止,以較早者爲準。
轉讓撫養權
法庭會從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作出考慮,如申請監護權之人為子女的主要照顧者,例如祖父祖母等。而親生父母實在不適合照顧,例如正在坐牢或已過生等。
但有種情況下,如法庭覺得申請監護權的人也不合,有可能將子女交由法庭監管。根據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7條 ,獲委任為監護人的人,可在以下情況下,在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後,自動取得監護權:
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前,持有該未成年人的管養令;或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前,與該未成年人同住,而在其去世時,該未成年人沒有尚存的父母或監護人。
在其他情況下,獲委任人士可以在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後,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取得該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法院可命令:
該人與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共同行事;
該人待該未成年人再沒有任何父母及監護人之後,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該人在法院指明的時間,或在法院指明的事件發生後,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罷免該人為監護人;或
摒除該未成年人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由該人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兩個人均有同等的權利,沒有任何一方將受到較少的權利。
除了孩子之前受家庭暴力等的行為,法庭一般會容許另外一方獲得探視權利。並且分為三種:
- 合理探視 ; 合理時間定義為合理生活時間內,都可由父母雙方協調進行探視,例如子女在深夜睡覺中,或在上學時間不能離開學校,這就是不合理的時間。
- 自由探視 ; 自由探視的定議更加廣闊,雙方經常就何謂自由時間而到法庭爭議,一般不建議使用。
- 有界定探視 ; 有界定探視一般會列明每星期幾天,什麼時間段,雙方如何交接子女,每年的四大長假期如何分配,都會詳細列明。
共同管養權即二人對子女都有管養權,正常可以因小孩生活成長的決定作出一致的決定,例如在那所學校上學,在那裡居住,有誰主要照顧等。
共同管養權顧名思義兩個人也擁有管養權,令到子女能夠有最少改變的日常生活。獨有管養權亦即時解只有其中一人擁有照顧的權利,另外一人便擁有探望的權利。
獨有管養權則所有對子女的權力偏重於一方,而非管養權擁有人則只可作定時的探視。
如果你想把孩子帶離香港,無論是暫時性的(如度假),你都需要得到父母另一方的同意。一般而言,你可以起草一份同意傳票和命令,概述你將把子女帶離香港司法管轄區的日期。在這份“同意傳票和命令”中,你需要承諾在假期結束後將子女送回香港。如果你想把子女帶離香港,永久移居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你需要得到父母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父母的另一方不同意將子女帶離香港(暫時或永久),你需要與你的法律代表商議,並申請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在未經同意或沒有適當命令的情况下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法院將視之為非法帶離和誘拐兒童。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是有關所有管托小孩和教養的個案,法庭會以未夠18歲的個案為最大利益作首先考慮前題。根據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法院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管養、教養或財產管理問題時,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並須因應該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能力,以切實可行的原則考慮其意願,以及考慮社署署長備呈的任何資料。
父親或母親均擁有同等權利和權力,但如果該名兒童是非婚生子女,其母親便會擁有父母應有的所有權利和權力。
父親則可獲法庭賦予部分或所有假若該未成年人為婚生時,法律所賦予他作為父親的權利及權能(即假設他和該名母親結為夫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