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資產分配|追討贍養費|申請服務

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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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

有關離婚的贍養費計算方法及贍養令可以基於個人要永而決定分開或一起申請,可分為配偶及/或子女的贍養令、一筆過及/或定期付款。

離婚贍養費(分身家)是指離婚後當事人一方須給予他方一定財產的約定,離婚贍養費期限,贍養費年期,子女撫養權贍養費,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有約定才有給付的義務,若不約定就不可於離婚後再行請求。

香港離婚或中港離婚贍養費計算及贍養令可分為配偶及/或子女的贍養令、一筆過及/或定期付款,視乎個人需要而決定分別或一併申請。

離婚資產分配

在處理離婚手續贍養費時,決定應該由誰全數支付的前題是基於二人的信用,操守和及個別狀況,按照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7條提出的因素而決定:

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法庭會基於現時持有的資產,二人的收入、財務和經濟狀況而考量。二人需要交出各自的財務詳情,如一些日常開支,這個撫養權定期給予父母或其他供養人士的津貼。

家庭在離婚前享有的生活質素

中港離婚和二人分居會比一起居住付出更大的支出。所以除了有些富有家庭外,二人在正常情況下的生活質素在離婚後會大大減低。

身體或精神殘障

有任其中一人在身體上/精神上因為殘疾而未可以自食其力,其原因也會影響到日後的結果。

一站式申請離婚資產分配贍養費

定期付款命令

在正常情況下,法庭可以基於收款人要求和個別狀況限制贍養費的持續期。定期付款命令會在當事人離世/收款人再度結婚後停止。 另外,此項命令會因為付款人或收款人日後的生活情況有變而會被修改。

保證定期付款命令

如果付款的那方有機會不付款的話,法庭便可以宣佈保證定期付款令。保證了收款人必定收款贍養費。 但是,確保的規則不是把付款人的所有財產抵押,卻是由法庭就其保證指定付款人的某一項財產加以抵押。

整筆款額命令

人必定收款贍養費。 但是,確保的規則不是把付款人的所有財產抵押,卻是由法庭就其保證指定付款人的某一項財產加以抵押。 整筆款額命令 整筆款額命令是一次性的支付。當收款人擁有一個既指總額,原意為案件作完結。整筆款額命令的有關條款可以分開不同期數支付。 其命令不可以再以後的日子再更改,已付的金額,也不可以取回。

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

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是一人必定把他的資產權益轉歸於另一人。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不可以在宣佈後任意更改。 法庭亦會就財產狀況去調整,令每一個人也可以分配到家庭資產的資本價值。

授產安排命令

授產安排命令需要一人把一定的資產轉歸至受託人,而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款,為受益人,可以是另一人/子女的利益持有資產。授產安排命令不是太普遍。法庭一般在頒布授產安排命令會有不同考慮,例如收入能力、不同福利,持有的物業及其他經濟資產等。

更改授產安排命令

更改授產安排命令並不常見,對已存在的信託,法庭會修改有關信託或移交的條款。

如何追討贍養費?

1)判決傳票

閣下可向法庭申請判決傳票。法庭可傳召閣下的配偶出庭,而他 / 她需要就經濟狀況和清還拖欠款項的能力作出解釋。閣下在追討欠款時不應猶豫,因為若在申請執行繳付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時,欠款已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法庭就可能拒絕執行付款命令。

 

如閣下配偶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權按照《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發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獄。如閣下配偶重複地缺席聆訊,法庭亦有權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獄。若付款人清繳欠款或作出相關安排,入獄判令可暫緩執行。



2)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笫28條,如法庭已向贍養費付款人發出贍養費命令,而:

 

(i) 法庭信納該付款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ii) 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付款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及足額付款;或
(iii) 該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則法庭可命令將付款人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額將由付款人的收入來源(例如他 / 她的僱主) 付給指定收款人。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額作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費用。

3)禁止令

閣下亦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閣下的配偶離開香港。該命令如獲授予,將送達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如閣下的配偶企圖離開香港,他 / 她將會被拒出境。

 

如閣下配偶經常需要出境,這程序將非常有效,因為會為他 / 她帶來相當的不便。可是,法庭未必會願意用這種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當其他強制執行的方法無效或不適用時,閣下才應提出上述的申請。